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互动交流
《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3年07月05日至2023年07月16日
征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起草说明
征集结果

为推进双江自治县茶叶产业及茶产业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擦亮“勐库大叶种茶”金字招牌,规范茶产业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茶产业整体效益,推动现代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双江县人民政府要求,起草了《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力度,真实听取民声,充分了解民意,现将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箱:1115938864@qq.com

联系电话:0883-7621018

通信地址:双江自治县白象路68号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茶产业品牌建设,规范茶产业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形象,提升茶产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包括商标、标志、图案及视觉规范等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无偿使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领导小组审评;

(四)动态管理。

第四条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茶文化,使经济效益、品牌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管理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文化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职责:

(一)决定各企业关于“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图案及视觉规范的使用。

(二)决定关于“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各项重大事宜。

(三)审批“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发展规划。

(四)审批“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图案及视觉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制订“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发展规划;

(三)组织制订“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建设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订“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宣传推广规范;

(五)管理“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名称、注册、变更、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六)组织对涉及“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七)负责“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申请使用中的材料初审、信息公示、授权和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品牌授权申请

第七条 申请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资料,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申请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公司注册地、茶产品原产地需在双江自治县境内;

(二)茶产品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产品来源基地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等,产品质量必须经过法定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申请企业近3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没有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使用主体应当与“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被授权“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使用主体,需进入双江自治县茶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和信息发布中心,将企业标准生产、经营的茶产品等信息对接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茶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包括企业信息、产品基地数据、生产加工中关键环节数据、产品检验检测数据、仓储数据、流通数据和相关记录等;

(六)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必须遵守《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申请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目录;

(六)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使用范围,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样式等;

(八)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工作程序:

(一)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及提供第九条相关材料,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管理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主体的材料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主体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主体颁发“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授权许可使用证书》,并签订《“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包装物图样和质量追溯码使用等内容,同时由申请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章 品牌使用

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二)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

(三)产品说明书中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

(四)优先享有产品溯源管理、产权交易、金融支持等服务;

(五)对公共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授权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产品及相关包装必须是授权批准的;

(二)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四)主动维护“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声誉。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须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等;

(三)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实体店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装修、布展,所销售的产品应为授权过的产品。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公交站牌、大型餐饮、物流等服务型主体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的,应当优先考虑并简化程序,采取申请品牌备案登记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未经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所有权属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授权予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 《授权许可使用证书》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许可使用证书》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核发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通过评审后,换发新《授权许可使用证书》,并交回原《授权许可使用证书》;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或未通过评审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经营销售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品牌使用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的;

(二)产品品质下降、以次充好,不接受日常监管等行为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违反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

(五)包装及相关宣传标识制作不符合要求的;

(六)对“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

(八)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使用的(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许可使用证书》、“勐库大叶种茶”品牌标牌标识等,交回所有印有“勐库大叶种茶”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九)影响“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声誉情形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 “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专用权、品牌、商标标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害行为,对“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使用失信名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社会性、公益性宣传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和乡(镇)配合开展。

第二十一条 产品种植基地、生产车间等各环节应严格执行标准规定,授权主体如实填报生产记录档案,提供可视化、影像化的管控资料,做到全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大对“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授权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参与“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管理、审批、运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审核、使用、运营及监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五条 在推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建设,县人民政府设立“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建设贡献奖,对公共品牌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品牌评价指标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及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知名评价主要考核被评分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实物质量和持续保持质量水平管理的能力。实物质量水平主要通过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得以体现,质量管理能力主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员工培训体现。

第二十八条 市场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的市场稳定性和市场领先度。市场稳定性主要反映消费者对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的认可和忠诚程度,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生产品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与结构以及进入行业的时间,市场领先度主要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品牌溢价能力、市场覆盖面、市场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经营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手段,反映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的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和产品满意度,经营手段主要体现为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的发展潜力,主要通过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的技术研发、规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三十一条 效益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销售利润和资产利润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以年利税、富民效应、地方形象和区域发展四个指标来衡量。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权数等,由“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管理委员会每年负责与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共品牌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级驰名商标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为推进双江自治县茶叶产业及茶产业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擦亮“勐库大叶种茶”金字招牌,规范茶产业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茶产业整体效益,推动现代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双江县人民政府要求,起草了《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双江县人民政府要求,起草《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更好地推进双江自治县茶叶产业及茶产业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擦亮“勐库大叶种茶”金字招牌,规范茶产业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茶产业整体效益,推动现代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必要性。

二、文件制定依据

该文件制定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临沧市区域商标使用管理规范》。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公共品牌标识所有权属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授权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云南省临沧市勐库大叶茶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等相关部门及商会按各自职能共同管理。公共品牌标识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无偿使用原则。办公室履行监督各申请主体关于公共品牌标识的名称、商标、标志、图案及视觉规范的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宣传、推广、运用、传承等各项重大事宜。管理公共品牌标识名称、注册、变更、保护、使用等事务;负责公共品牌标识申请材料的审核、授权、信息公示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申请流程首先申请主体向办公室申请上报,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审查,使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抽查,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主体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签订《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合同》后,办公室向申请主体颁发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许可证书》。参与公共品牌标识管理、审批、运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公共品牌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违反此项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公共品牌标识受法律保护,对未授权使用的公共品牌,或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公共品牌使用主体,假冒标识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等程序,,我单位组织开展《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活动,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听取相关公众、部门机构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5日至7月16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公众提交的反馈意见。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3年2月,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于2023年2月21日起草完成。初稿后2023年2月22日至2月28日向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茶叶研究院、双江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相关专家及人员征集修改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36条,后又于3月28日至4月4日发文向双江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社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级各有关部门共31家书面征求了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