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江经济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环办水体函〔2024〕242号)《关于反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情况的函》(云生督办〔2025〕90号)文件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县人民政府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临沧市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对双江县大棚子水库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划界。目前划分(调整)方案已通过省级技术审查,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对划分(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一、水源地概况:
1、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大棚子水库位于双江县勐勐镇东南面,属澜沧江流域,属于山区,其功能主要是供勐勐镇的农业灌溉及勐勐镇的城市生活、工业、农业灌溉用水。1996年开始建设,2000年建成正式供水,属小(一)型蓄水水利工程。设计年总供水量为300万m3 (其中,设计供城市饮用用水量100万m3、相应保证率95%,设计供工业用水量50 万m3、相应保证率90%,设计供农业用水量150万m3相应保证率80%)。坝址地理位置为东经“99°46′34″,北纬:23°32′56″。
二、水源地区划
1、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多年平均水位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引水渠全部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面积为0.228 km2。
陆域:库区水域外20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及引水渠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距离50米的陆地。面积为0.967 km2。
(2)二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水库入库河流全部河道水域。面积为0.018km2。
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上游整个流域,以及引水渠范围内全部径流区。面积为8.494 km2。
区划范围详见下表1及附图1。
表1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表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保护区级别 | 保护区面积(km2) | 保护区范围 | 面积 | 合计 | |||||
1 | 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湖库型 | 一级保护区 | 水域 | 0.228 | 1.195 | 水域:多年平均水位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引水渠全部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面积为0.228 km2。 陆域:库区水域外20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及引水渠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距离50米的陆地。面积为0.967 km2。 | |||||
陆域 | 0.967 | |||||||||||
二级保护区 | 水域 | 0.018 | 8.512 | 水域:水库入库河流全部河道水域。面积为0.018km2。 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上游整个流域,以及引水渠范围内全部径流区。面积为8.494 km2。 | ||||||||
陆域 | 8.494 |
图1 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图
三、征求意见范围及内容
大棚子水库周边的居民,以及大棚子水库供水覆盖范围内的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
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的总体意见,支持或不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结果是否合理、可行,以及调整完善建议;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后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示期间,对《临沧市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如有异议,请填写《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对<临沧市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报批稿)的意见表》(见附件),并发送至征求意见单位(联系方式如下)。个人须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单位须加盖公章。
五、征求意见单位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单位: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
通讯地址:双江县勐勐镇弄翔路19号
邮编:677300
联系人:吴卓然
联系电话:0883—7621590
电子邮箱:lcsjhbj@163.com
六、公示期限
公示时间为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
附件: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对《临沧市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报批稿)的意见表
详见附件:《临沧市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报批稿)
2008年,原双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了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并由市人民政府以临政复〔2011〕39号批准。随着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调整,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原《双江县大棚子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已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需进行调整。
根据《长江经济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环办水体函〔2024〕242号)、《云南省“护饮水”三年专项行动》(云污防字〔2023〕73号)、《关于反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情况的函》(云生督办〔2025〕90号)、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克期完成双江县大棚子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工作的函》(〔2022〕-111)文件要求,2022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临沧市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划分方案于2023年2月23日通过省级专家技术评审。2023年7月完成专家意见修改,形成《临沧市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报批稿),2025年7月24日收到《临沧市双江县大棚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报批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水源保护区划定属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程序。现开展公众参与需要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