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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月离职公司不给缴纳社保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4-07-19
联系人姓名
李*
身份证号
5303**********1767
手机
130****7890
性别
女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发言内容
请问当月离职公司不给缴纳社保是否违法?
回复单位
双江县政府办
回复时间
2024-07-19
回复内容
李某某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当月离职公司不给缴纳社保是否违法:职工离职当月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应当视具体情况而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职工申请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离职,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