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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道路两侧停车收费问题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3-05-22
联系人姓名
刘**
身份证号
5335**********0021
手机
152****3736
性别
女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发言内容
1、根据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马路边停车位这个属于公共资源,是严禁私自占有或者取得收益,如果遇路边上有划线停车位收费,那么公民就有权拒绝缴费。2、一般来说,车主在买车时已经缴纳各种税费,而路边停车这个是属于临时占用公共道路,但是在有划线处停车中就不能重复交费。3、家庭居住地就在楼上,附近又没有正式的停车场,我们的家庭用车该如何停放。4、既然路边交警部门划了停车线,我们有权使用停车位,那么他们来收费是否合法合理。
回复单位
双江县政府办
回复时间
2023-06-02
回复内容
留言人您好:经核实,《双江自治县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事宜》是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容市貌管理,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满足停车需求和有效解决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等一系列问题,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市政公用事业许可经营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文件《双江自治县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方案的批复》(双政复〔2019〕13号),决定在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及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由双江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特许经营项目。具体执行收费事项标准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 收费范围:经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城区停车泊位1280个划线车位(下步新增的停车泊位纳入收费范围);其它收费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对象:允许停放在城区道路临时泊位上的机动车(不含大、中型货车、130货车、摩托车)。 二、收费标准 1、小型客车(11座及以下)、小型货车(载重量1吨及以下、不含130货车)、拖拉机:20分钟以内免费,一个小时内收费3元/车•次,超过一小时后每一小时加收2元/车•次,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同一车辆在同一临时泊位停车每天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20元。 2、中型客车(12-19座):20分钟以内免费,一个小时内收费6元/车•次,超过一小时后每一小时加收5元/车•次,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同一车辆在同一临时泊位停车每天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40元。 3、大型客车(20座以上):20分钟以内免费,一个小时内收费10元/车•次,超过一小时后每一小时加收8元/车•次,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同一车辆在同一临时泊位停车每天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60元。 4、包月、包年(卡)收费,在不超出停放车辆收费累计日×365天范围内由公司根据停车拥堵状况确定;购买月卡、年卡收费对象的车辆在有效期内可任意在城区道路临时泊位上停泊。 三、收费时间和计费时段 收费时间:2019年7月1日起。 计费时段:早上7:00时至晚上21:00时,每天14小时。 四、下列车辆免收临时停放服务费 1、因开展集中检查督查工作,确需临时停放的公务车辆。 2、对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执法、救护、献血、工程抢险、救灾抢险、殡葬、新闻采访、武装押运等车辆。 五、其他事宜 1、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在人行道指定专用泊位有序停放,暂不收费。 2、严禁大、中型货车、130货车、装有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及停车泊位上停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或其它公共场所擅自划定或设置停车泊位、停车点。 4、希望广大群众、驾驶员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觉缴纳停车费,遵守车辆临时占道停放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此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只许下浮,不得随意提高收费和私自增设道路停车泊位乱收费,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883-7628695)。 以上是现执行的双江自治县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事宜。在此诚挚感谢每位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理解和支持!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