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7621847 公示时间:202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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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7号 |
鲍**毁坏林木、林地案 |
鲍** |
于2024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贺勐二组“引或”(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2/25 |
2 |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8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3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贺勐二组“别万为”(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2/25 |
3 |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9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4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明子山组“思美箐”(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2/25 |
4 |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0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下巴哈村一组“哈国”(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2/25 |
5 |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3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贺勐一组“大箐山”(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2/25 |
6 |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2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3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下巴哈村下巴哈一组“哈谷山”(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2/25 |
7 |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3号 |
鲍**毁坏林木、林地案 |
鲍** |
于2024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明子山组“思美箐”(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2/25 |
8 |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4号 |
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 |
李** |
于2024年11月23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邦迈村邦迈路和石板坡路岔路口一公里处,使用弹弓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老鹰一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其他-没收非法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老鹰1只,并处非法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老鹰价值二倍的罚款。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