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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04 15:48
信息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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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7621847 公示时间:2025年3月3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7号

鲍**毁坏林木、林地案

鲍**

于2024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贺勐二组“引或”(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25

2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8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3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贺勐二组“别万为”(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25

3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9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4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明子山组“思美箐”(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25

4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0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下巴哈村一组“哈国”(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25

5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3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贺勐一组“大箐山”(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25

6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2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3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下巴哈村下巴哈一组“哈谷山”(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25

7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3号

鲍**毁坏林木、林地案

鲍**

于2024年2月至今擅自在沙河乡布京村明子山组“思美箐”(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25

8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14号

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

李**

于2024年11月23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邦迈村邦迈路和石板坡路岔路口一公里处,使用弹弓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老鹰一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其他-没收非法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老鹰1只,并处非法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老鹰价值二倍的罚款。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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