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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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1号 |
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 |
黄** |
于2024年5月1日通过网络平台以75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画眉鸟在家中饲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其它-没收购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1 |
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2号 |
黄**毁坏林木、林地案 |
黄** |
于2020年11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邦丙村邦丙三组“老广田头”(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1 |
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3号 |
黄**毁坏林木、林地案 |
黄** |
于2018年11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邦丙村邦丙三组“老广田头”(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1 |
4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4号 |
纪**毁坏林木、林地案 |
纪** |
于2023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邦丙村邦丙六组“小龙塘”(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1 |
5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5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8年3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丫口村丫口组“多依树梁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1 |
6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6号 |
罗**毁坏林木、林地案 |
罗** |
于2018年2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丫口村丫口二组“翁库塔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1 |
7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7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
于2019年2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丫口村丫口二组“翁库塔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