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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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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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 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 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59号 |
蔡**毁坏林木、林地案 |
蔡** |
于2020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直村忙应组“河老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0号 |
蔡**毁坏林木、林地案 |
蔡** |
于2020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直村忙应组“河老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1号 |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
魏** |
于2021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三组“老胶场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4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2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4年1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一组“老棚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5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3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9年6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一组“老棚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6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4号 |
艾**毁坏林木、林地案 |
艾** |
于2018年3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岔河组“断山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7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5号 |
鲍*毁坏林木、林地案 |
鲍* |
于2021年4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回晓三组“别世卡”(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8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6号 |
赵*毁坏林木、林地案 |
赵* |
于2022年12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回晓二组“麻若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9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7号 |
赵**毁坏林木、林地案 |
赵** |
于2018年8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江边寨一组“公摆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10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8号 |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
陈** |
于2021年4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大组三组“排农”(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烤烟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1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9号 |
田**毁坏林木、林地案 |
田** |
于2018年开始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电站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21 |
1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0号 |
石**毁坏林地案 |
石** |
于2019年开始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电站地”(小地名)国有林地内开垦的地块继续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