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双江尚乐量贩音乐会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规定。
一、案件情况:2024年1月23日22时40分,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双江尚乐量贩音乐会所(双江县湿地公园(AAA)旁)检查时,在K02包房内发现5男7女。经调查核实,其中5男1女为到会所消费人员,另6名女子为双江尚乐量贩音乐会所从业人员沙某某为消费人员提供的陪侍,沙某某共向消费者收取3600元陪侍费。民警于次日依法将从业人员沙某某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沙某某如实陈述了为消费者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对双江尚乐量贩音乐会所作出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双江自治县公安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2月2日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