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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12-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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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70号)和文件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就不

动产非公证继承工作制定此办事指南。

法定继承人办理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遗嘱继承、遗赠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在工作人员见证下,当事人签署告知承诺申请书和告知承诺书,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即可受理登记。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

申请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兄弟姐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3.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 (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人声称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5.待证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特此公告。

附件:1.告知承诺申请书

2.承诺书

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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