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双江陆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35309255600997230
地 址: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土戈村
法定代表人:李惠琴
2023年5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畜禽粪污通过管道经沼气池流向厂区外300米露天坑塘,未设置防渗、防溢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现场照片11份、视频资料、证据提取清单等证据为证。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23〕04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合作社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核算,综合考虑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不足1000头以上不足2000头(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等级1)、区域影响/印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等级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等级-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级-2)因子,计算得出处罚裁量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经我局研究决定,认为你合作社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临沧辖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向指定具有管辖权的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