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双江湘源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2530925MA6KXUCC2P
地 址: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允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陶花力
2023年5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执法人员对双江湘源汽修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汽修厂2022年全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现场照片4份、视频资料、证据提取清单等证据为证。
你汽修厂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之规定,经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该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未纳入核算。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污染程度、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改正态度等因子,审议决定对你汽修厂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23〕05号)告知你汽修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汽修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
经我局研究决定,认为你汽修厂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汽修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临沧辖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向指定具有管辖权的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
2023年 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