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相关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局机关各股室是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保密审查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秘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局领导在本系统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规费征收收入数据,费源、征收、稽查、财务、机构人员、各类调查数据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六)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涉及自然资源改革、自然资源规费征收政策调整、征收方式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自然资源管理税费征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各股室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公开事项《呈报表》,由信息提供股室进行保密初审,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局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股室应先征求、请示分管领导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后,对拟公开自然资源信息审查,需明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二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内部秘密;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本单位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三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由产生该信息的股室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对本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局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股室及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