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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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x/2024-00542
发布机构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1-15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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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双江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江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下达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结合双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安排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各险种基金在申请用款时,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用款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三条 安排原则。财政资金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总额控制”原则。凡年初预算已安排的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未经审批擅自突破年度预算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分类处理”原则。将需审批的资金分为不涉及二次分配的上级资金、涉及二次分配的上级资金、不涉及二次分配的纳入年初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涉及二次分配的纳入年初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涉及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基本支出资金、涉及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留资金、增加预算支出资金等若干类,按不同资金类型分别形成处理文件。

“强化问效”原则。再分配的财政资金必须用途明确,科学合理测算绩效目标,资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当明显。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四条 不涉及二次分配的上级资金。财政部门在收到不涉及二次分配的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后,经与资金主管部门对接,按照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时限及时足额下达各乡(镇)或部门, 并由资金主管部门将当月分配下达情况汇总报县人民政府,且必须附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市、县指标文件。

第五条 涉及二次分配的上级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在收到涉及二次分配的上级指标文件后,按照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时限,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及时提出分配意见,经部门集体研究后请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县人民政府文件拟办单后,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对部门提出的分配意见进行初审,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对应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提出意见,分管财政部门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以上,且具有县级自由裁量权的,由对应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部门的副县长提出意见,县长审核,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项目资金待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应部门及时足额下达各乡(镇)或部门。

各资金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上级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必须附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市级指标文件、资金主管部门分配意见请示(含XX日集体决策会议、分配测算依据、分配下达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六条 不涉及二次分配的纳入年初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部门所提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结合库款情况,安排资金清算。

第七条 涉及二次分配的纳入年初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及时提出分配意见,经部门集体研究后请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县人民文件拟办单后,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对部门提出的分配意见进行初审,已编入预算且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以下的,由对应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提出意见,分管财政部门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对应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部门的副县长提出意见,县长审核,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项目资金待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及相应部门及时足额下达各乡(镇)或部门。

各资金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资金分配计划必须附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资金主管部门分配意见请示(含X月X日集体决策会议、分配测算依据、分配下达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八条 涉及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基本支出资金。根据指标一体化系统管理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直接由财政部门将指标推送到执行系统。

第九条 涉及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留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新增基本支出需求提出申请资金使用函(含安排资金相关依据及支撑材料)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意见进行初审后及时足额下达部门,财政部门每半年将分配下达情况汇总呈报县人民政府。

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年初预算基本支出预留资金下达呈报件必须附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县级指标文件、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新增基本支出需求提出的申请资金使用函(含安排资金相关依据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增加预算支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集体研究后请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县人民政府文件拟办单后,视本级财力、库款及需求情况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先考虑从部门预算中进行调整,对确需增加预算支出的,新增支出资金规模为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对应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提出意见,分管财政部门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资金规模为500万元以上的,由对应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部门的副县长、县长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请县委审定。新增支出待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及相应部门及时足额下达各乡(镇)或部门。预算调整时,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调整。

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增加预算支出呈批件必须附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请求安排资金请示(含X月X日集体决策会议、增加预算依据)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三章 审批时限及要求

第十一条 需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时限要求低于7个工作日的,按要求办理),特殊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提出分配方案的,由县财政局按因素法直接拟定分配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资金分配建议因特殊情况,30日内仍未完成审批的,县财政局可先行下达,待正式审批后据实调整。

第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建议后,在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前必须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和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等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参照此通知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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