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县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办理依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文化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未达到以上许可的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筹建 |
最终审核 |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
变更机器台数 |
改建、扩建 |
注销 |
补证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 申请表 |
原件 |
1 |
√ |
√ |
申请人 自备 |
1、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2、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5、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6、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 |
申请人 自备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 经营项目) |
复印件 |
1 |
√ |
√ |
√ |
由工商管理部门 核发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 |
√ |
√ |
由公安 部门核发 |
||||||
5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
√ |
√ |
√ |
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 |
|||||
6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 文件 |
原件 |
1 |
√ |
√ |
√ |
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 |
||||||
7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
√ |
由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 核发 |
|||||||
8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
√ |
申请人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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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ISP接入意向书 |
原件 |
1 |
√ |
√ |
申请人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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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 分布图 |
复印件 |
1 |
√ |
√ |
√ |
√ |
申请人 自备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 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 |
申请人 自备 |
||||||||
12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
1 |
√ |
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 |
||||||||
13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1 |
√ |
√ |
√ |
由文化主管部门 核发 |
||||||
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
原件 |
1 |
√ |
申请人 自备 |
||||||||
15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 |
√ |
申请人 自备 |
||||||||
16 |
补证申请书 |
原件 |
1 |
√ |
申请人 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下载。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全年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集中受理时限:无
筹建期限:20个工作日
终审期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筹建20个工作日、终审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 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
服务方式:申请人提供在服务窗口取号办理。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 /
交通方式: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2.网络受理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 / 邮编: /
4.传真受理
传真号码: /
(三)受理
申请通过之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网站(http:// …… )上公开许可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1.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有效期:无。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窗口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2.咨询回复
回复方式:窗口回复、电话回复、网上回复、信函回复。
回复机构: /
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时起5个工作日。
(二)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网络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政府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或实施机关审批平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2.电话查询: /
3.窗口查询: /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
电话投诉: /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地址: / 。邮政编码: / 。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筹建流程图
附件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流程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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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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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申请事项 |
设立□延续□补证□ |
送达方式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
申请类型 |
内资□ 港澳合资合作独资□ 台湾合资合作□ 台湾独资□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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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场所名称 |
|||||||||
场所地址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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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 |
从业人数 |
||||||||
计算机台数 |
(台) |
固定IP地址 |
||||||||
场所电话/传真 |
工商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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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姓 名 |
电 话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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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姓 名 |
电 话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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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本 构 成 |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
国家或地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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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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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附件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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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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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项目 |
□经营地址 □改建 □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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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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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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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____(地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填报单位(盖章)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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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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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计算机台数 |
固定IP地址 |
|||||||||||
1 |
营业场所内设置服务器台数及用途: |
||||||||||||
2 |
计费系统版本: |
||||||||||||
3 |
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台数: |
||||||||||||
4 |
营业场所内客户端实际台数: |
||||||||||||
5 |
文化服务器日常是否在线 是□ 否□ |
场所内全部客户端是否安装文化管理部门专用软件 是□ 否□ |
计费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数据传送接口是否配置 是□ 否□ |
||||||||||
如实际台数少于或大于核定台数,请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