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3〕39 号)等规定,双江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成立双江自治县“4.0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4月04日,张某某驾驶云G85**5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国道G214西澜线K2780+800米处驶入道路东侧双江县勐库镇城子村忙蚌组65号周某某家院内加制动滴水。18时33分许,张某某驾驶云G85**5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驶离加水地点过程中碾压蹲在院内玩耍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路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4.04”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
评估组对照《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最大允许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驶入事故地点加水完成后,车辆起步前未环车检视观察车辆周边及场院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操作范围安全驾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行车周边情况,以至于未能及时发现危险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避让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双江县公安局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加大违法查处力度,特别是货车超载、无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驾驶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三是加大对载货汽车的管理,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双江自治县“4.0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