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sjx/2024-00559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2-11
双江自治县“9.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作者:双江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9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3〕39 号)等规定,双江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成立双江自治县“9.2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2日,李某某驾驶云S11**4号“华神牌/DFD3060F6”中型自卸货车沿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多依树组便道由南向北行驶,16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多依树组便道K2+100M处时,与对向由李某某醉酒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3.82mg血)驾驶的云S2A**4号“轻骑铃木牌/QS150-5”普通二轮摩托车(另载二人:李某、李某某)会车,会车过程中云S2A**4号普通二轮发生侧翻,造成李某某被云S11**4号中型自卸货车碾压后当场死亡,乘车人李某某轻伤二级、李某某受轻伤一级及云S2A**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轻微受损的道路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双江“9.22”一般道路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评估

评估组对照《调查报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李某某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安全设施不全(防护装置、行驶系不合格)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狭窄的山路路段会车时未停车礼让不靠山体的一方车辆先行,且在发现危险时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方面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条例》第十四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双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以至于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方面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对其违法行为不再做出处罚及追究。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加大违法查处力度,特别是酒驾、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二是狠抓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驾驶员在酒驾、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遏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交管部门在预防事故上的作用;三是加大对摩托车、货车的管理,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双江自治县“9.2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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